内蒙古2026年4月起实施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,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

   2026-01-07 50
核心提示:2026年1月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》,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,凡在自治区

2026年1月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》,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,凡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、改扩建(新增面积部分)的各类工程项目,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按建筑面积或工程投资比例足额缴纳配套费。农牧民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、翻建自用住房,以及公共租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、医疗养老设施等国家明确减免的项目,可免征配套费。

该办法创新性地引入“星级绿色建筑”激励机制:规划、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可先缴纳配套费,后续根据实际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等级进行清算,多退少补。例如,呼和浩特市某商业综合体项目若获评三星级绿色建筑,可退还已缴配套费的30%,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建筑节能水平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、供水排水、集中供热等市政设施建设,2026年计划投入资金超80亿元,重点支持老旧小区改造、地下管网更新等民生工程。

自治区住建厅负责人表示,新办法通过“差异化征收+精准化使用”,既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,又推动建筑业向绿色低碳转型,为“十五五”期间城市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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